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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买卖行为的效力认定。
由于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转让行为,各级政府并无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故许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主体之间宅基地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通常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纪要》中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合同,只要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那么对于尚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有效呢?我认为不宜一概简单地认定为无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当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尽快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首先是有例子的,不是我说可以就可以,你说不可以就不可以的。其次,我家的确是买过宅基地的,而且也咨询过律师,那位律师跟我说买卖合同成立,在奉贤区法院近几年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来看,本村内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是判合同有效的。当然了,你还是可以说不相信,反正你没买过嘛,你周边也没人买过嘛,所以,网上说的都是假的,我咨询的那个律师也是瞎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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