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部落论坛创建于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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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运动讲习的财富第一弹的看法

发表于 2013-2-2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贴上他的贴子链接http://bbs.52fx.cn/thread-380955-1-3.html
其次附上截图,划红线的是重点问题所在



下面我说说我查的资料大家一看就知道问题所在了
1:我查的雄鹰计划是指:创业雄鹰计划”是指由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与申请人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并持有创业企业股份的资助模式。“股权资助”意为占股份,更加适用科技类创业企业。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上海市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含本科四年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全国范围内毕业五年内(雄鹰计划)和两年内(雏鹰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公司注册在上海即可,申请人不受户籍地和生源的限制。
重点:全国范围内毕业五年内(是雄鹰计划) 两年内(是雏鹰计划)疑问一:你到底是申请雄鹰计划还是雏鹰计划?为什么只要两年内的毕业生?
2雄鹰计划(股权模式)对创业者及单个创业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需高于基金资助金额。资助期内,基金所占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分红,在资助期(三年)满后按照基金管理相关办法退出资助资金。
重点: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且创业团队自筹资金需高于基金资助金额!疑问二:你所说的出资20万即可融资6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3.创业雄鹰计划”是指由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与申请人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并持有创业企业股份的资助模式。“股权资助”意为占股份。
重点:占股份。疑问三:基金会占股份,你占股份。如何保证法人51%的股份?难道你出20万不占股份,那如何保证你的权利?
4.重点:你原文说你出20万资金,赚10万。也就是带30万走。疑问四:如果项目失败,这个10万的坑怎么补?
5.如果失败,真的只是亏了 雄鹰计划的钱 ,退出清算也就算了。但是如果债务太多,(比如员工工资,供应商欠款过多等)需要破产保护的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最坏的事情是你的合伙人可能一分钱赚不到,而且3年不得开公司,不能做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在案子了解之前不能随意出门,人生自由被控制。并且需保证法院随叫随到!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想说我不是怀疑你的动机,我怀疑的只是你的计划可行性。

从这张图我是否可以理解你有项目有资金,但因为政策问题要找一个上海户口的大学生坐法人

从这张图我是否可以理解你有项目有资金,但因为政策问题要找一个上海户口的大学生坐法人

这张我是否可以理解,你所说的政策就是雄鹰计划!雄鹰计划的钱可以清算退出的,最高可以融资60万。你的合伙 ...

这张我是否可以理解,你所说的政策就是雄鹰计划!雄鹰计划的钱可以清算退出的,最高可以融资60万。你的合伙 ...
楼主热帖
发表于 2013-2-26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当事人出来反驳......肯定缩头乌龟了~
发表于 2013-2-26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太多,没细看,不过感觉楼主是花了翻心思推敲的,顶一下
但是我要在重申一下立场,在这个问题上,我本人不会选边站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pxl830806 发表于 2013-2-26 20:26
字太多,没细看,不过感觉楼主是花了翻心思推敲的,顶一下
但是我要在重申一下立场,在这个问题上,我本人不会选 ...

看红字就可以了,我也考虑到字数问题。所以重点标了红字。话说这个只是讨论贴,没有立场。我可不想被人告诽谤。
发表于 2013-2-2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农民就是个骗子 出了名的
发表于 2013-2-2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跟傻逼yp有什么好讲的?
发表于 2013-2-2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是河南YP?
 楼主| 发表于 2013-2-2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凉介 发表于 2013-2-26 20:12
坐等当事人出来反驳......肯定缩头乌龟了~

本店附送瓜子,茶水。一起坐等。
 楼主| 发表于 2013-2-2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尔兹 发表于 2013-2-26 22:05
难道是河南YP?

为何说是河南YP?
发表于 2013-2-27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2-27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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