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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纪实》一案的判决结果你觉得合理吗?

发表于 2009-4-20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美与钱某相识相恋于20075月结为夫妻。婚后的生活甜如蜜,为了方便工作,双方父母还掏钱赞助他俩买了一辆车。2008年春节过后,徐美被医院确诊患有急性白血病及急性骨髓纤维化。 20084月底,钱某与徐美开始分居生活。2009210日,钱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讼法院,要求与徐美离婚。法院在调解不成后作出了驳回原告钱某要求与被告徐美离婚的诉讼请求。徐美的不幸,牵动了众人的爱心。她就读的电大、所在的外资单位、同事、亲属多次捐款。其中多数捐款由钱某保管。离婚案发生之后,徐美决定要讨回捐赠款治病,并聘请律师状告丈夫,要求法院判令钱某归还保险金及捐赠款114643元人民币。
巡回法庭进村审理
   
这一案件引起了奉贤法院的高度重视,采取巡回法庭审理方式,将法庭搬进徐美所在的村委会就地开庭审理。43下午,奉贤法院的巡回法庭终于在新强村的会议室开庭审理徐美一案。在庭审中,原告徐美诉称,保险金及捐赠款129000多元,其中119000多元交与被告保管,已花去自负治疗费为5279元。因急需治疗,要求原告将余下的114000多元速返还给原告。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被告钱某则辩称, 129000多元保险金及捐赠款由其保管是事实,但已为徐美花去治疗费及营养费7万多元,剩下46300元,即可返还给原告。对原告提出的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诉求,被告认为自己工资收入每月只有1000多,只够日常开支,无力承担。

 
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对此案依法作出了判决:1、判被告返还原告86300元人民币;2、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每月400元人民币,逐月支付。


个人观点:1、对第一项判决无异议。
(法院对已用去的生活费、营养费适当支持了)
2、对第二项判决不服。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徐美虽然因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其并没有因此而陷落生活困难,并未到需要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的地步。



          大家可以说一下自已的想法。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楼主热帖
发表于 2009-4-20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也要说合理,国家说了算
发表于 2009-4-2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不是讨论过了么,当事人也出来说过了,还有什么好讨论的,人家的家事,谁能说得清
发表于 2009-4-20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白血病才花掉5279块 这么省钱?
400块一个月又不多的,没感情了,好歹一场夫妻。
发表于 2009-4-20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新闻案件,法官往往会考虑大众的**导向与按受能力。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白血病才花掉5279块 这么省钱?
400块一个月又不多的,没感情了,好歹一场夫妻。
普罗旺斯 发表于 2009-4-20 21:53

女的有社(医)保,报销了80%左右,自费部分单位又给保销一部分了。剩下才有5279块花掉的。
发表于 2009-4-2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不服判决么去上诉好来
发表于 2009-4-20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难临头各自飞!
发表于 2009-4-20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9-4-21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又不是法官 我说了也不算
发表于 2009-4-21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uehuitg 于 2009-4-21 07:40 编辑

所述事实可信度不大,内容前后矛盾。家务事,很难断。非要断,势必把老人牵扯进去,最后的结论,都不是东西!
发表于 2009-4-21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化疗用的进口药的话好象是报不掉的吧,化了那么多次才用了5000多块,太不可思议了吧,这样人家白血病的人不要倾家荡产的看病了,个人想法,不必理会
 楼主| 发表于 2009-4-21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自始自终没有说过被告不愿出钱给其看病,只好像是因为两人正在闹离婚,捐款放在男方不放心。所以想要回自已保管。
发表于 2009-4-2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女的,男的,都蛮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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