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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原创] 浦星公路西面的南桥大居白沙恒苑怎么样?

   
发表于 2016-2-2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16-2-25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价
发表于 2016-2-2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价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价一万三哈
发表于 2016-2-25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不配合 你好玩了
发表于 2016-2-25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金一次性付清?有这个首付再加公积金我宁可直接上闵行的房子
发表于 2016-2-2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算几标段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之前也做了大量的功课。总体来说还是值得买的,相关资料http://sh.focus.cn/msgview/2000597/236034785.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不一样道理一样,也是拆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知识http://bbs.jysq.net/thread-9004612-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标段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xwm818321 发表于 2016-2-25 13:42
现金一次性付清?有这个首付再加公积金我宁可直接上闵行的房子

拆迁房不能用公积金和贷款。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jinyussm 发表于 2016-2-25 13:35
他不配合 你好玩了

当初也考虑到房东不配合的问题,后来网上查了下资料,就在合同里写清楚如果大产证出来,房东3个月内必须配合办理产证。打官司的话也有案例,胜的概率大。有中介证明的。
发表于 2016-2-25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种奇怪的感觉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发表于 2016-02-22 10:32:4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标签:拆迁 买卖 民法

合法。《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拆迁安置房买卖行为中,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双方买卖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该买卖行为就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广大动迁安置房购房者
发表于 2012-10-22 22:10: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标签:购房 动迁 过户


尊敬的购房者:

您好!您是否在几年前买了动迁安置房,现在遇到了房东要违约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顺利过户的烦恼?如果您想拿到房子,请认真阅读以下文字,如果您根本不在乎最后能不能拿到房子,则不必仔细阅读。^_^   我们建议您立即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立即起诉。通过打官司过户几年前购买的限制交易期内的动迁安置房,有以下几大好处:

第一,少缴大笔交易税费。

第二,不受限购令约束。打赢了官司,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过户的,不受限购令的约束,也不受政府其它楼市调控政策的约束,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无权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这也是购房者规避限购令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第三,通过打官司过户,问题解决得最彻底,不留后患。通过打官司过户,不需要签订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即房地产登记机构网上备案合同,不会因为前后两份合同的不一致而给自己留下后患。而且法院的结案法律文书是最确定的、终局的,是效力最强的、最硬的。如果不打官司,过户前必须再签订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网上备案合同,如果按照当初的实际交易价格签,因转让总价过低,有可能被打成无效合同;如果按照今天的评估价签,房东可以根据前后合同约定的不同总价要求买家把差价补给他,这个差价往往比当初的实际购买总价还高得多。这样对买家来说,如何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就是一个两难的、很难处理的问题,怎么签都有巨大的风险、都埋伏着很大的隐患。即使过户后,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起诉买卖双方,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如果根据当初购房时签的合同、协议直接打官司,胜诉后强制执行过户,就无须再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完全避免了上述风险和隐患。

第四,可以提前过户。现在又改成必须动迁户的小产证满三年才能转让过户了。但政府的政策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没有约束力,通过诉讼可以提前过户,也只有诉讼才能提前过户。早两三年过户,您可以少担很多心、避免很多烦恼和损失。

我们建议您在读到我们这封信后立即向专业律师咨询,立即准备起诉,同时马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理由如下:

即使您当初跟房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合法有效,如果您怠于行使权利,不通过司法途径积极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您也有可能最后拿不到房子。因为并非百分之百的有效合同都能得到实际履行,会有一些合同完全有效但是已经无法实际履行了的情况。大多数时候,仅仅房东违约、上下家之间打官司,对下家来说是比较简单好办的,复杂难办的是购房者跟第三人争夺同一套房屋。影响买家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第三人有三大类:该房屋的共有人或隐性共有人、房东的债权人、其他买受人。现在一房多卖的现象已经很罕见,主要是所购房屋的隐性共有人和房东的债权人对该房屋主张

权利,是对买受人获得房屋产权的最大威胁。动迁安置房的产权来源特殊、复杂,往往有法律专业人士都难以查清的隐性共有人;当代城市里经济交往频繁密切,很多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繁多复杂。如果在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有该房屋的隐性共有人或者房东的某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据其申请查封了该房屋,或者在过户给你之前,房东把房子抵押给了别人,最后还能不能过户给你就很成问题了,至少官司会打得非常艰苦;如果房东把房子过户给了别人,即使是自己的父母子女,最后很有可能你就拿不到房子了,因为这房子已经是别人的财产了。而现在办理抵押、典当、房产证挂失补办、过户手续,都越来越简单越来越快,所需时间越来越短,您必须做到您是第一个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这套房屋的,否则,最后您能不能拿到这套房子会很成问题。如果由于您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房东把这套房子过户给了别人,那就神仙也很难帮您打赢官司拿到房子了。

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您所购买的动迁安置房,片刻也耽误不得、绝对大意不得。法院查封房屋后,必须在15日内起诉,15日不起诉的,法院立即自动解除保全措施。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起诉,是确保您能拿到房子的唯一途径、唯一办法,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发表于 2016-2-25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掉零头。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讲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动迁房买卖到期对方不配合过户,如何单方过户?

2014-05-08 10:55:09

归档在 房产纠纷 | 浏览 4507 次 | 评论 0 条



动迁房买卖到期对方不配合过户,如何单方过户?  
   动迁安置房屋毕竟要满三年才能过户,时间跨度比较长,购买此类房屋的风险与购买普通房屋相比还是会大一些。在购买此类房屋时要注意防范这些方面的法律风险:(一)购房产权证还没有办出来的房屋,要注意核实动迁安置协议,要求动迁安置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和同住人签字。在动迁安置协议上签字的人可能只有被拆迁人,但法定的同住人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所以在购买房产证还没出来的房屋时一定要求同住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很关键,约定要尽量详细,对付款方式、交房、交易过户、税费承担、户口、抵押、违约等条款要尽量全面,特别是违约条款的设定,要做到既要合法又要能制约对方违约,违约金约定过高法律不予保护,约定过低不能制约对方,所以在违约条款的设置上一定要重视。

此类房屋未满三年能否买卖或未满三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是很多人担心的问题。首先此类房屋虽然是动迁安置所得,但该房屋的产权是明确的,并且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性法规对此类房屋的的转让、出租有强制性限制。对于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产权人享有《物权法》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四项规定一般来讲不会引起大家的担心,大家最担心的就是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不满三年不能转让、出租的规定是否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针对此问题做如下分下:首先由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是否属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该条款明确了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所以该试行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其次该试行法办规定的不能转让,其实只是规定不能办理物权的产权变更登记,不没有否认债权意义上的合同效力,所以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上海市动迁房由五年后过户改为三年后过户,很多以前购买动迁房的买家遇到房东不配合交易过户或加价才能过户的临时要求。那么,买卖动迁房,房东不过户怎么办
张浩律师解答:如果买房人在购买动迁房的时候,手续比较规范,没有漏洞,那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强制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卖房人配合过户。

举例分析:
2004年5月,周先生和马女士签订了一份动迁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马女士将其位于浦江镇的一套动迁房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周先生,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该房屋属于动迁房,房屋产权证下来五年后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合同里没有约定交易过户内容。

2010年2月,该房屋满五年,可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了,周先生要求马女士协助办理交易过户,因房价上涨,该房屋市场价值100多万,马女士不同意。马女士提出合同里没有约定办理过户事项,要想办理过户,要求周先生另行支3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周先生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马女士协助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易过户税费各自承担。而马女士则辩称,合同是其和周先生签署的,但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条款,现在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周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按照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并且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交易过户事宜,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法庭查明,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周先生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马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缺乏依据。交易过户是房屋买卖成功的必经手续,周先生要求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在协议里没有约定,但双方都应知道。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马女士在一个月内配合周先生到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发表于 2016-2-2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碰里面的槐树就行,接受小区白事在里面办就行
发表于 2016-2-25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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