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打工者上午到服装厂面试,中午时分却在工作中受伤。工人认为,自己被工厂录用,只是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厂方认为,该工人仍在面试过程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的,因此和厂方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只愿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一点补偿。经劳动仲裁,仲裁庭基于证据情况,没有支持工人的诉求。于是只好提起诉讼,并向我寻求帮助。 2009年7月3日上午9时半左右,刘某到奉贤区的一家服装厂面试当裁剪工,当天上午11点40分左右,他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右手中指被断步机割伤。刘某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劳动仲裁委于2009年9月14日以未办理录用手续,在面试考核过程中发生事故为由,裁决不确认刘某和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失利后,刘某于2009年9月22日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于2009年11月11日开庭。第一次开庭后,刘某感觉庭审局势对自己很不利,于是找到我所在的律所咨询。我听了他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后,感觉诉讼前景的确不容乐观。因为刘某在工作的第一天就发生了事故,此时他和工厂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更没有同事可以出面帮他作证。从仲裁和诉讼的情况老勘,他自己未提交任何证据,倒是厂方做为应诉方,提交了一些证据以撇清责任。在如此不利的局面下,要如何扭转败局呢?之后的几天里,我一直在思考,反复查看对方提供的证据,反复问刘某当天发生事故的前前后后发生的事情。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终于发现二点对刘某有利的证据。我感到有这两点证据,这场官司是可以打赢的。本案的关键是受伤发生在考核过程中还是考核合格后。我认为有2个细节可以据以推断出事故发生在考核合格后的工作过程中。 第一、 事故发生后,安监局到厂方找相关人员作询问笔录。在该笔录里,裁剪组长面试官纪某曾和调查人员有如下对话:问:事故发生时,你在现场吗? 纪某答:不在,我当时在食堂吃饭。如果是在考核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做为面试官的纪某怎么能不在现场?怎么任由不是工厂员工的刘某在车间操作机器呢? 第二、 事故发生前,即纪某去食堂吃饭前,曾给了刘某10张饭票。 从常理判断,单位给面试者一张饭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给一个还没决定录取的面试者10张饭票,这是没法解释的。唯一的解释就是,刘某已经通过面试被录用了,只是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录用手续。为避免在法庭上对方否认给饭票的事实,本律师特让刘某多次给纪某打电话,电话录音以固定证据。 在明确代理思路后,我立即与承办法官沟通。起先,承办法官很明确说让我方撤诉,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我随即陈述理由,并提交了书面的沟通意见书及重新开庭申请。几天后,法官再次发出传票,决定此案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3月2日再次开庭。 原本服装厂一直坚持只愿补偿2000元,最后在法官协调下参照工伤十级标准,厂方赔偿25600元。刘某对此数额很满意,最终接受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