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ngelwxf 于 2015-3-20 18:49 编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告[2015]第0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11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港阳路,南至规划居住用地,西至陆家桥港,北至规划河滨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三坎村石家坎1组343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36.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三坎村石家坎2组127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72.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三坎村石家坎3组114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4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三坎村石家坎4组440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0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三坎村石家坎6组131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11.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向阳村2组3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渔墩村渔村11组163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31.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 渔墩村渔村4组435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57.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9、 渔洋村渔洋8组1857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575.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61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16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奉〕拟征地告[2014]第145号、沪〔奉〕拟征地告[2014]第142号、沪〔奉〕拟征地告[2014]第143号、沪〔奉〕拟征地告[2014]第14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规土局四团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4月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奉贤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