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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重庆九龙坡区政府就“钉子户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表于 2007-4-1 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网重庆3月31日电 记者张加林摄影报道:今上午10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在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区长黄云就近日来沸沸扬扬的杨家凭“钉子户”事件作情况通报说明。

  ◆法院责令“钉子户”4月10日前搬迁

  新闻发布会上,区长黄云通报,九龙坡区法院已于昨日下午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于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仍然希望拆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黄云说,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此事一直高度重视,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理性、妥善地处理好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分歧,对当事双方合法、合理的诉求都将给予尊重和保护,反之,绝不迁就。在强制拆除前,区政府仍然希望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将尽最大努力推动协商解决。


◆鹤兴路旧城属年久失修 亟待改造

  黄云介绍了鹤兴路旧城相关情况。他说,杨家坪鹤兴路片区地处九龙坡区商业核心地段,紧邻杨家坪步行商业区和轻轨杨家坪站,有住宅204户,非住宅77户。住宅户全部为非成套住宅,无厨无厕,无天然气和下排系统,其中有159户的面积不足35平方米,最小的不足8平方米。

  该片区80%的房屋系上世纪40、50年代前修建,多数为穿逗夹墙等简易结构建筑,年久失修,危旧破烂。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72.2%的建筑系危房,并多次发生火灾和垮塌事故,近10多年来,被市、区两级列为消防安全、房屋安全重点监控及整改片区,安全隐患极为严重。同时,该地段位于连接步行商业区内外的重要通道,人、车流量较大,在未实施拆迁以前,人行道路狭窄且破损严重,最窄处不足1米,导致交通拥堵。

  该片区几附近居民都急切盼望对该片区实施改造。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呼吁政府加大力度,为消除该片区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杨家坪中心区域城市形象而对鹤兴路早日进行彻底改造。

  ◆鹤兴路旧城改造片区的规划

  按照杨家坪步行商业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04年,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联建的方式启动了对该片区的改造,开发建设“正升—百老汇广场”项目。该项目原国土批准用地面积为2.35万余平方米,其中,已实施的杨家坪环道、大件路、轻轨站和待建的公交换乘站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约1万平方米;办公、商用、住宅综合建设用地为1.3万余平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繁荣杨家坪商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动迁工作有序 绝大部分居民顺利拆迁

  黄云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的规定,当时被拆迁人在片区内公开投票选择评估机构,投票结果为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当选,九龙坡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4年8月18日,通过现场勘察与评估,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被拆迁片区现场公示了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此后,重庆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该评估结果予以了确认采信。

  2004年8月31日,拆迁人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资金证明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申报资料,向九龙坡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拆迁许可申请。

  2004年8月31日,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审核,依法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九拆许字〔2004〕9号),并同时发布了拆迁公告。

  拆迁人按照《拆迁条例》及市、区两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即: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两种补偿安置形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一、货币安置: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片区被拆迁人公开投票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即平街层营业用房砖混结构18841元/㎡、平街层以上营业用房砖混结构3785元/㎡计算补偿。被拆迁人杨武如果选择货币安置,可得到247.75万元的经济补偿。

  二、产权调换:对于现房安置的,地点在谢家湾正街艾佳沁园C栋平街层。结算方式: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平街层营业用房砖混结构18841元/㎡、平街层以上营业用房砖混结构3785元/㎡,安置房按建筑面积12600元/㎡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对于过渡安置的,地点有斌鑫世纪城二层、四层、五层范围内的营业用房;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的营业用房。结算方式: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即平街层营业用房砖混结构18841元/㎡,平街层以上营业用房砖混结构3785元/㎡,在安置房中,斌鑫世纪城内建筑面积二层17000元/㎡、四层4500元/㎡、五层3500元/㎡;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建筑面积17000元/㎡,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过渡期间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发放经济损失补助费至安置。

  黄云说,该项目拆迁公告搬迁期限是2004年9月5到10月4日,共计30天,共拆迁12574平方米,住宅204户,5747平方米,非住宅77户,6780平方米,住宅最小面积是8平方米,非住宅最小面积大约是5平方米。该项目动迁实施得到大多被拆迁居民的支持,曾经出现排队签协议等情况。

  在204户被拆迁的住宅中,有195户住宅困难户享受了户均35平方米的保障,对16户住宅非拆迁人适当提高补偿,有效化解安置矛盾,确保拆迁工作的实施。

  2006年8月,经过拆迁人与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除杨武一户外,该片区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均协议搬迁完毕。

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区长黄云向媒体通报事件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区长黄云向媒体通报事件情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区长黄云展示事件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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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钉子户”的形成和政府的做法

  黄云介绍,杨武被拆迁房屋位于鹤兴路17号,共二层,砖混结构,非住宅,属营业用房,拆迁前出租给他人开火锅店,房屋面积219平方米(一楼、二楼各109.5平方米)。该房屋自启动拆迁以来,已停止经营,房屋闲置,无人看管。

  由于被拆迁人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按被拆迁房屋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安置,并要求额外赔偿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具体补偿安置上分歧较大,公告动迁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以来,九龙坡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及沟通工作,尽最大努力促进双方协议搬迁。但经过数十次协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2月,拆迁人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拆迁双方补偿安置分歧较大,为化解拆迁矛盾,促进协议搬迁,该局要求拆迁双方进一步协商。其间,拆迁人为了妥善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针对被拆迁人选择原地过渡安置的要求,对原地安置的具体位置及结算价格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值过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被拆迁人仍不满意,仍坚持先谈赔偿、后谈补偿,坚持拆迁范围内原地、原楼层、原面积、原朝向不变的安置要求。

  在这调解期间,早已动迁完毕的这一片区内垃圾遍地、污水横流,臭气已让周边市民不能正常生活、工作,频频向当地政府投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向政府发出监督意见。

  2006年5、6月份,开发商召集施工队伍进场整治垃圾、污水,并开始了场地平整及基础开挖。由于杨武所属的小楼没有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商在给小楼地下基础作了减震措施后继续开挖了已办妥协议拆迁部分的地基基础,只给已无人居住的小楼留下一进出的小道。

  随后,鉴于该片区水、电设施、设备陈旧、老化严重,整个片区除杨武一户都拆迁后,存在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拆除处理,随时将会有问题发生。施工单位在拆除整个小区的水电时,也把没人居住的杨武家也断水、断点了。逐渐地,也就形成了现在大家所见到的局面。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鉴于拆迁双方补偿安置意见仍然分歧较大,为了增加拆迁透明度,确保补偿安置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协议搬迁,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征求拆迁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决定公开召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

  2007年1月5日,在被拆迁人不接听电话、不告知住宅地址等情况下,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在《重庆晚报》登报通知被申请人拆迁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2007年1月8日下午2点30分,鹤兴路片区拆迁听证会召开,被拆迁人未到场参加。参会的人大、信访、辖区街道工作人员、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均发表了意见。

  听证会后,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拆迁条例》第16条的规定,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九房裁〔2007〕1号)。

  2007年1月16日送达时,被拆迁人阅后拒绝签收。拆迁人针对被拆迁人提出的相关安置要求再次对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做出了较大调整,尽力促进协议搬迁,仍未果。

  2007年2月1日,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决定的第三项义务。其间,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仍组织了拆迁双方协调,拆迁人也多次主动约请被拆迁人在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协商,被拆迁人在明知拆迁人无权终止行政裁决和司法强拆程序、南隆公司的法人代表身患重症不能从外地来渝(智润、正升公司曾就南隆公司法人代表的病情特地书面告知过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又提出要求:一是撤销行政裁决和终止司法强拆程序。二是要求项目联建方南隆、智润、正升三公司的法人代表带上身份证及公司营业执照,由被拆迁人亲自验明身份后方可签订协议。

  3月19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举行受理后的听证会。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苹、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隆公司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合议庭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各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后,就是否愿意调解征求了被申请人杨武的代理人吴苹及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隆公司的意见,代理人吴苹拒绝调解。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合议庭当庭发出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并当庭送达了以上文书。

  3月23日,鉴于被申请人杨武未自动履行区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送至区法院执行局执行。

  3月26日,区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杨武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杨武在3月29日前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

  3月30日下午,由于被执行人杨武3月29日前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若被执行人杨武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法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黄云介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从2007年3月25日起,多次组织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苹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苹参加了协商,目前尚无结果。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最大分歧

  会上,有记者提问:1、上个星期吴苹说向重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们想了解上诉的情况。2、这个事情拖了这么多年,为什么拆迁的问题这么久都没达成协议,双方的最大分歧在哪里? 是不是价格太低?

  答:有关司法程序,关于吴苹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情况,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接到相关信息。

  关于双方长时间内协商还达不成协议的问题。这个项目是2004年9月实行拆迁,被拆迁人杨武没有和拆迁人协商,一直是由其妻吴苹和工作人员在作协商。吴苹一方面认为协商不充分,另一方面在拆迁人未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规避和拆迁人联系,拒绝拆迁管理部门的调解,以致双方长时期无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补偿安置的分歧要点有:

  1、认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偏低。

  2、房屋安置的具体地点。

  3、要求额外赔偿500余万元。

  由于被拆迁人杨武坚持要求先谈赔偿,后谈补偿,增大了协商的难度,导致现在没有达成安置协议。

  对于价格太低的说法,网上也在流传,当事人不能接受。按照拆迁条例和建设部估价的规定,拆迁的价格既不是由开发商定,也不是由政府来定,应该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确定,而这鹤兴路旧城改造片区的评估机构是该片区的被拆迁人全体投票、选定的——重庆市金地资产评估公司。

  该评估公司根据这个地段的商品房的均价和对被拆迁房屋的地段、年代、建筑面积以及区位等等各方面的因素作出了评估的结果。该评估结果已在拆迁现场进行了公示、询异之后才得出的这个价格。重庆市房地产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的结果予以确认、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如何处理

  问:刚才听了黄区长介绍,鹤兴路改造的旧城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按照我们的理解是私人利益让位公共利益,在这次全国“两会”上,通过的《物权法》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立起来了,同等重要。我想问的是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你们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鹤兴路片区是杨家坪最老的旧城区,消防、房屋的安全隐患很严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群众多年以来急切盼望对这个片区进行改造。按照批准的杨家坪商圈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鹤兴路片区改造涉及杨家坪环道、大件路、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多项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通过旧城改造,能够及时地消除严重的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对片区的改造,能够解决长期困扰该片区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前面黄区长在通报情况的时候已做了说明,该片区有159户居住面积不足35平方米,最少的是8平方米,这个问题曾长期困扰当地政府。通过对这个片区的改造能够进一步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创造更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在旧城改造和整个经济社会建设中,政府和法律都将保护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杨武的现状如何?吴苹有无提新要求?

  问:1、我看到网上在讲杨武居住在“孤岛”上,我想问他现在还住在这里吗?2、我了解双方在协商,目前双方协商的新的进展是什么,吴苹有没有提新的要求,对原来的要求有没有做让步。3、从网上看,绝大多数网民对吴苹持支持态度,我看有些网站的投票统计大概有85%的人支持吴苹的行为,我想问黄区长,对于这样的状况,你觉得透露了什么社会心态和公众的心理,这个原因是什么?

  答:3月21日至今,杨武都生活在尚未拆迁的老房屋内。我们非常关心关注他。

  第二个问题是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据我们了解,法院仍然在积极地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达成共识,妥善处理这个问题。至于他还提出了一些什么具体要求,我们不是太了解。

  第三方面,现在网上对鹤兴路的问题有各种评论,我们认为,这个事情出现之后,很多社会人士对这个问题的关心,这是正常的。我想通过大家都关注这个问题促进我们政府以及我们的全体公民都能够通过这个事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遵法守法,依法行政,妥善处理一些社会矛盾,我想将会是有益的。谢谢。

  ◆重庆已实施了土地储备制度,这项目怎么还在自拆?

  问:请问局长,我了解,从02年开始,重庆就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从原则讲应该不会出现这个问题。我想了解一下,这次拆迁中是不是用了另外的规则。我听说这个事情本身不关政府的事,是企业和拆迁户的关系,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些关系在运行?

  答:城市房屋拆迁有两个方式。一个是项目的业主自行拆迁,一个是刚才这个记者提到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拆迁。

  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由于南隆取得这个土地的时间较早,这个项目的实施属于业主自行拆迁,不是土地储备项目。所以政府没有介入。

  整个拆迁过程都是由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审核合法后依法拆迁。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代表单位具体实施拆迁。拆迁程序是合法的。

  ◆拆迁中的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如何界定?

  问:我想问一下吴苹说他们的拆迁是企业和商业地的分歧。我想问,旧城改造都是拆旧换新,如果说旧城改造都是以这个为标准作为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标准,是不是过于宽泛了。我们在拆迁中如何界定拆迁是涉及公众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这个标准是什么?

  答:城市房屋拆迁不是说有公共利益就拆迁,商业利益就不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开发项目还是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拆迁,只要到取得了合法手续,落实补偿安置的资金,安置的房源,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行政机关就会依法批准拆迁人拆迁。

  强制拆迁在国务院和重庆市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下达行政裁决的限制搬迁期限的内,没有按期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拆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

  ◆如果达成协议,会对已拆迁户产生影响?

  问:如果说在4月10日达成协议之后,开发商和政府、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会不会影响已经拆迁户产生新的矛盾,你们对这个事怎么看待?

  答:首先我们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双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刚才大家都说了,这个问题既有公共利益的成分,也有被拆迁人利益的成分,也有拆迁人利益的成分,同时还有诸多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平衡的问题在里面。所以我们政府的态度、立场就是对于任何利益主体,他的合法的利益,我们政府都要给予尊重和保护。

  第三我们对这个问题在积极地协调,只有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的要求下来开展这项工作,而绝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我想只要大家都是在以法律为依据处理问题,就不会造成其他被拆迁人的意见,带来新的矛盾。

  ◆吴苹凭什么要这么多的补偿、赔偿?

  问:我有两个问题。1、听说拆迁公司是属于我们房管局的,如果这个属实的话,房管局既是拆迁一方的主管机构,又是裁决机构,是不是合适?2、吴苹说要拿补偿金、赔偿,赔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她凭什么要这个钱?

  答:这个项目是由九龙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处接受的委托进行的拆除。这拆迁工程处是在92年成立的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它的拆迁的资质是经过重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评定确认的资质,它是二级的拆迁机构。

  对于拆迁来讲,房地产管理局是作为政府城市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无论是拆迁公司也好、拆迁工程处也好,我们对他们是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个是她提出500多万元的补偿。在我们下达行政裁决以前,仅杨武这一户坚持先谈赔偿,后谈补偿。他的确提出500多万。刚才记者问这500多万是什么,到底有没有道理?他提出的500多万的一个理由是政府93年说的要改造,结果没有改造,我的生意受了影响,所以应该给我赔偿,算下来有400多万。

  在座的记者同志都知道,政府的旧城改造规划,什么时候动迁要以拆迁公告为准,不是说政府作出规划,这个地方要进行改造了,就要进行赔偿。我觉得这个道理一说,大家都清楚。

  还有提出了动迁之后没有经营,要求给予赔偿。另外还要求说,他的房屋上面有85平方米的无证建筑要补偿。按照法规的规定,我们补偿的标准是按照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所以加起来就是500多万,这加大了双方的协商难度。

  再补充一点,关于吴苹提出93年以来的赔偿问题。拆迁公告之前,整个片区的业主也好,单位也好这,都还在正常经营,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在违章建筑这一块,拆迁条例明确规定不给予补偿。

  ◆区政府:一如既往地尊重、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黄云说,在旧城改造和整个经济社会建设中,我们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理性、妥善地处理好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分歧。对当事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合理诉求,政府和法律都将给予尊重和保护,反之,绝不迁就。

  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据了解,区法院还在坚持不懈地做调解工作。我们希望双方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达成一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区政府:对杨武房屋断水断电作法不恰当

  当有记者提到,拆迁方对杨武位于鹤兴路17号的房屋进行断水断电的作法是否恰当时,九龙坡房管局原局长邓小如介绍说,

  鹤兴路片区拆迁是2004年9月正式动迁,拆迁公告发布后,片区的老百姓都积极主动地搬迁了,非常踊跃,绝大多数都按协议搬迁了。而当时杨武这一户也自行停止了营业,他的房屋也没有再出租,房屋一直闲置起来,既没有人看管,里面也是空的。

  这时,拆迁方报告称,由于该片区水、电设施、设备都非常陈旧、老化,整个片区拆迁后,存在严重的不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拆迁,将会发生不安全的问题。

  同时,拆迁人称已经在这个项目上投资了近3亿,每天他们要承担6万元的利息损失。由于这一片区没有人居住,他们就申请管网部门把水电等设施进行了拆除。

  对此,邓小如表示,尽管拆迁人有着安全的因素、投资损失的因素,但不管什么问题和理由,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之前就对其断水、断电,这一作法是不恰当的。
发表于 2007-4-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钉子户
发表于 2007-4-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之间这方面的消息好像蒸发了一样,这回是政府出面了,这其中的肯定有很多故事,不知道有生之年还能不能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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