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部落论坛创建于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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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原创] ...................

 
发表于 2013-10-12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13-10-1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很有空的
发表于 2013-10-12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蛋疼吗?
发表于 2013-10-1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闲的蛋痛。。。。坏的掉渣
发表于 2013-10-12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是在表达什么?
发表于 2013-10-12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3-10-12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肥皂没人捡了,就玩这招~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CEN1984. 发表于 2013-10-12 19:19
你这是在表达什么?

表达  蛋疼
发表于 2013-10-12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多人傻
发表于 2013-10-1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损人民币是指明知是人民币,而用各种手段对其予以毁灭或损坏。
故意毁损人民币包括:
(1)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剪成数段或撕坏的;
(2)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用烟火部分或全部烧毁的;
(3)在人民币纸上乱写乱画的;
(4)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的;
(5)熔炼硬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3-10-12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枇杷 发表于 2013-10-12 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故 ...

转发500次
发表于 2013-10-12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次我来提供港币 还剩几个在家。。乃总不算人民币了吧
发表于 2013-10-14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1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想法的
发表于 2013-10-1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很有空的
发表于 2013-10-1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碰到我 他就倒霉了 后备箱随时都有榔头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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