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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随心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被抓通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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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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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今天将走完20年的施行道路,明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施行,新法中规定的违法种类由旧法的73项上升到238项,像站街拉客、偷窥偷拍动手打人等很多行为,都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昨天,省公安厅组织法制处、治安局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部法律。

  新办法治理卖淫嫖娼
  交5000元走人行不通了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介绍,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5000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张处长说,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情节轻微?我们现在正在准备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初步是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并且是第一次;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在桑拿和其他娱乐场所异性之间手淫等。只要进行并实施了具体行为,那就不属于轻微范围了。但具体区分以及处罚标准我们正在酝酿。”张处长解释说。

  站街女拉客也将被拘留

  在南京一些路边公园,一些站街女明目张胆进行拉客卖淫,对于这个现象,警方虽然多次打击,但效果并不明显。“以前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没有办法对她们进行处罚,最多只能进行驱赶,但现在不同了,如果她们在街头拉客,警方就可以对她们进行5日以下的拘留。”

  据张兰青介绍,随着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流动量增大,而他们往往由于老婆长期不在身边,导致个人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这就滋生了一些专门瞄准民工卖淫的站街女。她们流动在路边、公园等公共场所,见人就拉。以前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时,必须是双方发生了谈价格或者实施了具体行为,对于站街女见人就拉,而大多数被她们拉住的路人都没有想嫖娼的意愿,所以就没有办法对她们进行处罚。但《处罚法》规定对站街拉客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就让警方在打击站街女上有了法律依据。“站街拉客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对于那些站在洗头房内引诱路人的洗头妹不适用。”张兰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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