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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不减速的,处200元罚款,记2分;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500元罚款,记2分。如机动车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不减速、不停车礼让造成交通事故的,则该机动车负全责。交警在查处时不以单张照片进行认定,而是采取全程录像并截图的方式取证。如果行人在斑马线外停止不前或主动示意车辆先行通过时,将不会被认定为不礼让行人
上海不知道具体怎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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