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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为一套房屋申请安装燃气被要求付两次费用

发表于 2011-9-1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6月前,他所居住的位于杨浦区翔殷路的一套房屋,其产权当时为公司所有(单位提供的住房),因为该套房屋内没装燃气造成生活不便,为此张先生向燃气公司申请安装燃气表。但由于房屋产权属张先生公司所有,故安装燃气必须用单位的名义进行申请和办理。为此,张先生在2010年10月份,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居住的房屋申请安装了燃气表,总共交纳费用约755元。  时至今年6月,张先生将公司的房屋产权买下后,来到燃气公司准备过户时,却被告知还要再交730元的“异本过户—燃气设施费”。张先生对该项费用表示不解,他认为自己在几个月前刚交过相关的安装费用,应该不需再交纳。
  为此,张先生致电了92677燃气热线,在咨询服务人员后得知,燃气设施费就是初装时的费用,其包括了燃气表、材料等。而张先生咨询一位市北公司杨浦区的负责人黄先生时,对方向他解释燃气设施费包含了维护、抢修燃气设施,以及为小区铺设燃气管道的相关费用,居民过户都需要交纳统一的燃气设施费。由于92677热线与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对“燃气设施费”解释存在分歧。更生疑问的张先生又就此询问房产开发商,得到回答是一般房屋在建造时,相关的管道铺设等费用都有房产公司一并交付过了,住户是不需要再行支付此类费用的。
  与此同时,张先生在市政府网站上查询到2002年《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燃气设施费的复函》,其中提到燃气初装费被转为经营性收费,且更名为“燃气设施费”。其中规定燃气设施费的收取范围是新装管道燃气、煤气的居民用户等。而对于燃气公司坚称居民过户要再交燃气设施费,张先生表示不解,他认为自己几个月前才交了700多元的燃气表安装费,现在燃气公司以过户之名,凭空再收730元,有重复收费之嫌。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燃气公司市北公司,工作人员称730元燃气设施费是根据公司规定收费的,由于民用燃气和企事业单位燃气收费有区别,居民要将企业或公司的燃气设施过户,必须交730元的燃气设施费。因为张先生之前是用公司名义申请的,即便是他本人交的费用,燃气公司还是要再收取燃气设施费。该工作人员还称张先生去年交的费用属于安装燃气表的费用,因为是公司名义申请的燃气,所以一般企业用户是没有燃气设施费一说,故过户后不存在多交了燃气设施费。
  对此,张先生认为从始至终房屋内的燃气安装及费用都是自己在交纳,并使用。而燃气公司对过户用户的收费规定实在缺乏人性化的操作。
楼主热帖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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