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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经营有困难从而降低员工薪资的,这部分你要分两种情况看:1,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绩效奖金、年终奖的发放与绩效考核(完成相应绩效)挂钩或单位根据经营状况有权调整的,则劳动者未完成提前公布的绩效要求或用人单位进行调整的, 可不发或少发绩效奖金、年终奖;2、若用人单位发放绩效奖金仅为工资部分组成的名称,但未与绩效考核挂钩且之前劳动者未被进行绩效考核,绩效奖金、年终奖也有发放的惯例,即实际为固定发放的工资,则应当发放。
如果因为调岗等降低员工薪资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而言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因疫情原因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疫情影响有一定的特殊性,上海地区对疫情期间的调岗问题裁判意见如下: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5.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达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 柔性化解矛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 号)六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针对疫情期间的调岗纠纷,审理口径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决为主,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要满足:(1)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应当在疫情结束或因疫情影响的调整岗位的理由消失后恢复原岗位。
如果是公司以经营困难等原因裁员或者是因疫情影响而裁员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满足“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根据之前的实务经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不愿意接受裁员的报备。
所以不管是哪一种,“企业赚不到钱凭什么给你发高工资”这一点都无立足之处,除非从一开始,你的薪资要求就是低于市场平均值的,那么你就要考虑是否要换个新的环境或者向公司提出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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