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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自2014年4月1日起,一次性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1、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
2、属于协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征地人员并缴纳城镇“五险”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自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3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