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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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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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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14]第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4]60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汇镇乐善村11组、金汇镇乐善村4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15198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519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金汇镇 农用地50.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0.4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金汇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5年1月1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规土局金汇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4年12月2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规土局金汇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丁慧 联系地址: 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联系电话: 57187025 监督电话: 57182031

上海市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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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14]第0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4]60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奉城镇红旗村5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36860.6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36860.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奉城镇 农用地50.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0.4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奉城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5年1月1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规土局奉城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4年12月2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规土局奉城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丁慧 联系地址: 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联系电话: 57187025 监督电话: 57182031 上海市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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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奉贤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告[2014]第0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4]65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奉永路西侧、森罡钢结构东侧、含羞草食品南侧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钟家村第三村民小组2035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0355.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钟家村第四村民小组203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036.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239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2391.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奉〕拟征地告[2014]第07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规土局青村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1月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奉贤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187025 监督电话: 57182031 联 系 人:丁慧 联系地址: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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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简单解释一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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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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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善不是在泰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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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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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重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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