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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原创] 在某些法官眼里法律法规都是浮云,关系加人民币才是终极神话

 
发表于 2014-8-1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LZ首先你现在的表达有问题,你发那么多的字你想说明什么证明什么,我可以这样说你现在只是污蔑或诽谤原告和一些政府官员和领导,你真冤屈,你要详细的把整个案件表述出来,加上证据等等......LZ你与原告是不出三代的自己人吧,金钱对你来说也是很重要吧,你们的官司可以看出来,你们是金钱高于亲情.....自己反思一下吧.....
发表于 2014-8-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系统 发表于 2014-8-13 08:05
巡视组进驻上海 ,  拿好证据去告他们。
大居拆迁办领导顾俊就一sb

你认识顾军?你说说他为什么是SB????
发表于 2014-8-1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笑傲浆糊 发表于 2014-8-14 00:11
我指的是法律是公平的,但执行的人真的公平吗?等到你自己遇到了你才会有直接的感受,现在的你就跟我以前 ...

瞎说有啥意思呢?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即便律师是法官他爹,那也没用!!
发表于 2014-8-1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 没错  这社会就是这样
发表于 2014-8-15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那么黑吧,你的案号多少,网上应该公示裁判文书的。发个案号,大家才能看到裁判文书,现在你说的都是一面之词。在上海,基本还是讲点法律的。法官一般不会乱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案号(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2249号,请各位网友律师朋友详细看看有关本院确认事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描述,我们手里由区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用地人口是4人,这份证件是发到我们手里的,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那是居住人口,是5人,但是立基人口也是4人。(因为二老一直居住在我们家,我们一共是俩兄弟,分家之后,二老与我们一起居住,但是,户口从85年1月份就已经分开,是一室两户。这可以从派出所查到。)当初,刚开始拆迁时就发生纠纷,后来,是拆迁办根据拆迁政策,宅基地使用权证,公证书,户口等签下的协议,拆迁办说老人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一审败诉后,我们很慎重的询问顾爱珍律师,请她站在客观的立场说,老人到底有没有产权,如果,奉贤法院徐菁判决的正确,我们就不上述了,顾爱珍律师说,产权是我们的。我们还向奉贤法院的某法官咨询过,他说,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分户证明,公证书,拆迁协议产权确实是我们的,上述结果是发还重审,让原告撤诉。2013年10月17日合议庭开庭,16日顾律师对我们说,法官认为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人口一览,产权老人有份,我们说那是居住人口,立基人口是4人,宅基地使用权证用地人口也是4人,而且,如果,老人有份是共有产权的话,用地人口就是6人,独生子女是双份,这即是国家政策,也是此次拆迁政策。顾律师的话总是反复,有时说老人没有产权,还说,关于宅基地的问题法官已经同意她的看法,老人没有份额,有时,又说,既于律师的观点,老人有份。我们认为,老人有居住权,没有产权,而且,三十几年来老人一直居住在我们家,也从没有不让老人居住的事。我们从网上看到,普通公民如果这样搞拼接,那就是变造公文 ,起码几个月的刑罚,但是,法官这样搞却没事,顾爱珍律师还说,是可以这样写的。但是,这么一写,我们的合法权益却受到损害,我们拿判决书给别人看,他们说,根据法院判决书对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描述,是共有产权 ,与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不符。由于上述的经历,我们对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极不信任,所以,才在网上公布,如果,真的是我们诬陷法官,几个月都过去了,倒也没人告我们诬陷罪,我们所说都是有真凭实据,绝不胡说八道,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做人做事,起码晚上要能安稳睡眠。不至于夜夜惊魂,难以入睡。只是书写水平有限,某些网友可能没看明白,很抱歉。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苍茫 发表于 2014-8-14 10:21
瞎说有啥意思呢?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即便律师是法官他爹,那也没用!!

在此次经历之前,我们和你一样天真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奉贤律师 发表于 2014-8-15 12:43
应该没那么黑吧,你的案号多少,网上应该公示裁判文书的。发个案号,大家才能看到裁判文书,现在你说的都是 ...

我们的案号(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2249号,请各位网友律师朋友详细看看有关本院确认事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描述,我们手里由区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用地人口是4人,这份证件是发到我们手里的,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那是居住人口,是5人,但是立基人口也是4人。(因为二老一直居住在我们家,我们一共是俩兄弟,分家之后,二老与我们一起居住,但是,户口从85年1月份就已经分开,是一室两户。这可以从派出所查到。)当初,刚开始拆迁时就发生纠纷,后来,是拆迁办根据拆迁政策,宅基地使用权证,公证书,户口等签下的协议,拆迁办说老人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一审败诉后,我们很慎重的询问顾爱珍律师,请她站在客观的立场说,老人到底有没有产权,如果,奉贤法院徐菁判决的正确,我们就不上述了,顾爱珍律师说,产权是我们的。我们还向奉贤法院的某法官咨询过,他说,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分户证明,公证书,拆迁协议产权确实是我们的,上述结果是发还重审,让原告撤诉。2013年10月17日合议庭开庭,16日顾律师对我们说,法官认为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人口一览,产权老人有份,我们说那是居住人口,立基人口是4人,宅基地使用权证用地人口也是4人,而且,如果,老人有份是共有产权的话,用地人口就是6人,独生子女是双份,这即是国家政策,也是此次拆迁政策。顾律师的话总是反复,有时说老人没有产权,还说,关于宅基地的问题法官已经同意她的看法,老人没有份额,有时,又说,既于律师的观点,老人有份。我们认为,老人有居住权,没有产权,而且,三十几年来老人一直居住在我们家,也从没有不让老人居住的事。我们从网上看到,普通公民如果这样搞拼接,那就是变造公文 ,起码几个月的刑罚,但是,法官这样搞却没事,顾爱珍律师还说,是可以这样写的。但是,这么一写,我们的合法权益却受到损害,我们拿判决书给别人看,他们说,根据法院判决书对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描述,是共有产权 ,与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不符。由于上述的经历,我们对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极不信任,所以,才在网上公布,如果,真的是我们诬陷法官,几个月都过去了,倒也没人告我们诬陷罪,我们所说都是有真凭实据,绝不胡说八道,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做人做事,起码晚上要能安稳睡眠。不至于夜夜惊魂,难以入睡。只是书写水平有限,某些网友可能没看明白,很抱歉。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狼行天下 发表于 2014-8-14 09:34
你认识顾军?你说说他为什么是SB????

我们不认识顾军,至于他为什么这么做那只有他本人知道了。
发表于 2014-8-1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听说那个组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country人 发表于 2014-8-16 09:12
持续关注,听说那个组来了

有用吗?又没有什么关系网,这种案子也许根本不入那些大人物的眼里。当初,奉贤法院徐菁法官判决后,我们还认为毕竟还是共产党的天下,总还有讲理的地方,再说,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是共产党的政府机关颁发的,又不是我们自己私印的。没想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官同样的黑。。。上述判决书市一中院2月26日就已经下来了,2月28日顾爱珍律师还在忽悠我们。真心不报希望。对于能否翻案我们也无所谓了,大家庭发生纠纷,甭管什么原因闹到打官司也很正常,毕竟各人认识不同,看法不同,得出结任不同,不然,要法院干什么,难道是摆设吗?不正常的是某些法官的言行,某律师的言行,殷立红虽然是你的同学,又从事律师工作,与你们算是同行,但毕竟交情归交情,法律归法律,一个只是私人交情,一个代表的政府,加盖在判决书上的是法院公章,不是你的私章。你们成全了你们的交情,也许还有其他,,,,。可你们把法律置于何地,加盖公章时身上穿的是代表法律的法官制服吗.是在法官的办公室里吗?
发表于 2014-8-16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16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你这样,市区棚户拆迁,钱也不用给了,好多市区都是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
发表于 2014-8-16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当时老人的宅基地份在那,
发表于 2014-8-16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将来我们碰到拆迁的话也是这个情况,大伯家虎视眈眈看着呢,所以有时候会想碰不到也是好事,大家表面日子太平。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的关键奉贤法院徐菁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描述与原证件明显不同,及对独生子女权益的侵犯。至于,其他有关问题,那是拆迁办才有权利解答,拆迁政策我们既没有权利制定,也没有权利解答,而且,宅基地使用权证在91年就已经颁发,20多年了,没人对此提出异意。
发表于 2014-8-17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什么组的来上海了吗?
发表于 2014-8-24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dayoujingtin 发表于 2014-8-15 22:01
在此次经历之前,我们和你一样天真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任何打官司的人总是觉得自己很有理!!一旦输了,就会怀疑这个那个,很正常!
发表于 2014-8-24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dayoujingtin 发表于 2014-8-15 21:47
我们的案号(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2249号,请各位网友律师朋友详细看看有关本院确认事实关于宅基地使用 ...

民事案件必然有败诉一方,照你所说,败诉的说法院怎么怎么样就是污蔑就得追究责任,那法院别的事情都不用干了!!
上海就只有你所说的那一个律师??
最后,你说的全部内容,都是基于你自己的主观观点!而且描述相当的混乱!有的话,你可以自己去看看相关的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楼主| 发表于 2014-8-24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苍茫 发表于 2014-8-24 16:54
民事案件必然有败诉一方,照你所说,败诉的说法院怎么怎么样就是污蔑就得追究责任,那法院别的事情都不用 ...

别以为只有你一人懂法,你了解全部事实了吗?还是你就是某些人的代言人,或者,司法系统的黑箱操作对你来说才是正常,合法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只能默默承受,要是发出不平之言,那才是不正常。你才需要好好去看看相关的法律,不仅仅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特别是法官,律师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等等。也不用偷换概念,好似自己有都高明似的,我们敢实名举报,就不怕你们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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