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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原创] 所谓 “bladesaw” 是我马甲一说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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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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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经别人介绍,在部落申请注册了 emir 这个 ID

因为当时看了《冰山上的来客》就取了跟男主人公同样的名字

我相信 现在这样的环境下辟谣说  “bladesaw” 不是我的马甲很难让人信服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近期我准备做个门户论坛,然后把这个计划跟一个朋友,权且称为朋友的说了。但是当中呢大家都发生了一些言语上的冲突,当然责任是在我。我这个人生性比较耿直,平时说话呢也不懂得婉转,也不会去太过于照顾他人感受这是我的缺点。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世界上想来都是 “没有无缘故的爱恨”。当一个人带着偏见假借以“交心”的名义跟你沟通各位想想这是一件多么难以想象的事情。这个人也是部落的, 但我不想影响他。

至于  “bladesaw”  那个帖子的 “小偷一说” 我至今都没理解所为何事。如果硬有人要将我办论坛为了打击部落而用马甲发这样的帖子那实在是没有必要。好吧,如果硬有人要这样认为,也好,权且先把这笔帐记在我张某人的头上!

很多帖子都提到 “撸管”一事,我想说的是小生哥,万峰老师,作为比你们稍小点辈份的我确实难以招架。

我认为,所有的问题既然已经明了,“撸管” 就没意思了,你们给我想一个方案,让我给你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 我写下这篇帖子的时候心情也不是很好,但是我能理解论坛管理方的心情。再者如果你们要删除这个帖子也随你们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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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叫我小张 于 2011-9-15 16:54 编辑

广告位继续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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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位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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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嗨 不承认就看不懂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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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连累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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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一抖 金钱瞭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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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bladesaw 发表于 2011-9-15 17:01
对不起,连累你了

这不是你的错

正好被我赶上了,最近找了个不太可靠的朋友谈做门户论坛的事情。可能对方想的也多了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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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呀!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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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lz是不是承认自己是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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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唯一说到底你是误解我们了,
我们从来都是欢迎竞争的,唯有竞争才有可能保持活力。用一个马甲来挑刺攻击,从技术上讲没什么问题,但是挑刺之余你却忘了怎么样营造个人形象,执迷于为挑刺而挑刺,并从中感受乐趣,没有真正去做你应该做的事情,这不是在浪费时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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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宣传我的网站!广告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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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芸薹生 发表于 2011-9-15 17:03
张唯一说到底你是误解我们了,
我们从来都是欢迎竞争的,唯有竞争才有可能保持活力。用一个马甲来挑刺攻击 ...

我没有为 “挑刺而挑刺” 。

那个帖子不是我发的,那个马甲也不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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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mir 发表于 2011-9-15 17:01
这不是你的错

正好被我赶上了,最近找了个不太可靠的朋友谈做门户论坛的事情。可能对方想的也多了些吧 ...

你和谁再谈做门户网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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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芸薹生 发表于 2011-9-15 17:03
张唯一说到底你是误解我们了,
我们从来都是欢迎竞争的,唯有竞争才有可能保持活力。用一个马甲来挑刺攻击 ...

生哥说的不错,我跟BOSS生意不成,还是好朋友!就要这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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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mir 发表于 2011-9-15 17:04
我没有为 “挑刺而挑刺” 。

那个帖子不是我发的,那个马甲也不是我的。

这个嘛,如果不是的话,怎么会扯到你的网站建设啊什么的,这些内情你不说我根本就不知道,所以我说,你的这番长篇大论表心迹其实很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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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要走呀,5点一到马上下班走人未免太露马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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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芸薹生 发表于 2011-9-15 17:06
这个嘛,如果不是的话,怎么会扯到你的网站建设啊什么的,这些内情你不说我根本就不知道,所以我说,你的 ...

其实也没什么的 既然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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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芸薹生 发表于 2011-9-15 17:09
你不要走呀,5点一到马上下班走人未免太露马脚了。

确实没有走  不过 莫须有的罪名想来都是可以随便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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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mir 发表于 2011-9-15 17:10
其实也没什么的 既然都说了


还有啊,要记得一点,行文方式如行 房方式,很难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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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mir 发表于 2011-9-15 17:11
确实没有走  不过 莫须有的罪名想来都是可以随便找的。

那你就承认是一个人嘛满足我们这些观众的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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