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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沪府土(2003)1315号文批准征用集体土地265527平方米(折合26.5527公顷)。现将经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建设四号线公路奉贤区胡桥段工程
三、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柘林镇孙桥村124697平方米,双缺村101652平方米,黄沙村
1、柘林镇黄沙村9组7700平方米,其中耕地7611平方米.
2、柘林镇黄沙村11组2516平方米,其中耕地1709平方米.
3、柘林镇黄沙村12组28962平方米,其中耕地2735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用土地265527平方米,其中耕地222518平方米。
四、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柘林镇土地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 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6年4月12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电话:57186742 监督电话:57183175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2006-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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